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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标准化法解读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18日

    2017年11月4日,1988年通过的标准化法迎来了29年来首次修订。记者从江苏检验检疫局获悉,与旧的标准化法比较,新标准法体现了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标准框架更完善

  和旧法相比,新法增设了监督管理的专门章节,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督检查职能,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主管部门在标准编号、复审和备案过程职责,并增加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使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接受透明监督。

  (二)标准更科学规范

  从整体来看,新法更突出了与时俱进和科学规范性。主要体现在:

  1、制定法规目标更明确,突出了对质量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是制定法规的宗旨,这一点在旧法中没有明确提及,体现了政府对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

  2、增加了标准的明确定义和科学分类。新法增加了对标准的科学定义和标准的分类。与旧法相比,新法对民间团体参与标准化工作予以了明确支持,长期以来民间团体是标准化工作的一个中坚力量,本次从立法层面加以支持和鼓励,是推动标准化工作的一个重要体现。

  3、增加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的具体要求。新法要求制定标准过程中应增加需求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并成立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证标准能满足客观需求,并保证标准的科学权威性。

  4、增加了对标准制定和应用的要求。新法对标准制定提出了明确要求,除了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效益外,也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对军民融合资源共享给予充分支持。

  5、增加了标准的实施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新法要求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的解决了标准有效性问题。

  总体来看,新标准法的制定,将有效提升标准制定执行的效率,为质量强国目标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