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42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4]98号)精神,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市政府转变职能有关要求应该取消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
承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职责。
2.加强全市质量发展及牵头落实地方政府产品质量目标责任书、健全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职责。
3.加强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二)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仲裁检定。
(三)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打假”活动。
(四)承担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与本市政府签订产品质量目标责任书并监督落实。负责质量发展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质量发展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五)组织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管理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产品质量状况、事故的调查,负责无证生产的查处。
(六)负责全市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监督标准的执行。管理农业标准化和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七)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强制检定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的机构和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负责对社会公用计量行(站)审批;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八)负责全市认证认可工作。
(九)负责全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人员实施考核发证;组织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十)组织制订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内部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和结果反馈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档案、接待、财务、保密、信访、综治、信息化、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党建、工青妇等工作;指导挂靠协会开展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规监督科
负责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审理,承担案件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负责政务公开、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
(三)质量发展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工作,承担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质量发展综合协调;负责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牵头落实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产品质量目标责任书;承担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质量发展职责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和监管名牌产品培育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名牌创建工作,推行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负责调查产品质量事故;推行现代化质量管理技术。
(四)产品质量监督科
负责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和部署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在我市的监督抽查,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检验结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仲裁检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
(五)认证认可监管科
贯彻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国家认证认可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认证工作质量;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负责全市质量认证信息统计;配合质监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负责依法监督和管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系统科研项目、科技发展、技术引进等工作。
(六)标准化监督管理科
贯彻执行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管重要标准在辖区内的实施;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并参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后的推广工作;指导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承办市局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具体业务工作。
(七)计量监督管理科
负责计量工作的宏观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管理辖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组织量值传递;负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商品量值和市场计量行为:受理计量方面的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承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的机构和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考核;负责对社会公用计量行(站)审批考核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书面告知进行审查;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和证照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统计、调查、处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36名,其中:行政编制32名(含纪检组长1名),工勤编制4名。
领导职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12名。
五、下属事业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6个财政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酒泉市质量技术稽查局、酒泉市计量测试检定所、酒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酒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酒泉市纤维检验所、酒泉市太阳能光伏设备质量检测中心,上述单位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见附件。
六、其他事项
(一)将甘肃省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更名为酒泉市质量技术稽查局。
(二)将甘肃省纤维检验分中心更名为酒泉市纤维检验所。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生产环节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五)市质监局发现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质监局协助的,市质监局应当予以协助。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