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的答复(四)

来源:市质监局    时间:2016年10月17日

                                                                    酒质监函字〔2015〕32号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膜市场秩序的建设”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开展工作情况

  一是2015年8月5日,我局已第三次上报《对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的答复》(酒质监函〔2015〕 号),上报我我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二是2015年8月27日,酒泉市质监局稽查局结合秋季农资使用情况,对我市辖区内的四家农膜生产企业进行了回访检查,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及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进行生产。

  三是根据酒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减少大气染污物排放的通知》(酒大气治理领办发〔2015〕9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膜生产企业的跟踪帮扶工作,不断提升我市产品质量。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以化肥、农膜生产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抽查频次,从源头上限制不利于回收利用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为规范我市农资市场作好职责内的工作,并积极主动协助商务局作好对费旧农膜回收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2850918

  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 15日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王宗祥、张国忠、耿金萍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