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的答复(二)
来源:市质监局 时间:2016年10月17日
酒质监函字〔2015〕16号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膜市场秩序的建设”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开展工作情况
一是2015年5月29日,我局已上报《对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的答复》(酒质监函〔2015〕 号),上报我我局工作开展情况及建议和作法。
二是2015年6月10日,我局对金塔县富旺地膜生产厂、酒泉市旺长地膜生产厂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各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并要求酒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按新的地方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三是2015年6月13日,我局积极主动到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地膜销售流通环节的执法标准。就新修订的《甘肃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及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有关情况进行协调勾通。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以化肥、农膜生产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抽查频次,从源头上限制不利于回收利用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为规范我市农资市场作好职责内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2850918
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 2日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王宗祥、张国忠、耿金萍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