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泉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酒泉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乃至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当年如果没有达到奖励条件的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为加强对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酒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技术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市内乃至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它省级以上名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经县(市、区)政府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获得政府质量奖不足5年,或近5年内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用户、顾客投诉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经县(市、区)政府推荐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其申报,并进行资料评审,确定现场评审企业,按照评审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企业或组织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经政府批准,并向获奖单位颁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一次性直接拨付获奖企业或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各项扶持资金政策上对获奖企业给予倾斜,在产业发展、融资信贷方面优先考虑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
第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监管,了解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情节严重的,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再评奖;5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企业或组织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等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