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酒泉市人民政府依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酒政发〔2014〕125号)设立。
第三条 为加强对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的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组建“酒泉市标准化专家库”等日常性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标准化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的评审项目确定。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初评工作。
第四条 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情况,各级别奖项可空缺。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 由我市主导制定或参与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甘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八条 奖励标准
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
(一)特等奖:主持国际标准制(修)定;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持国家标准制定。奖励30万元。
(二)一等奖: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工作。奖励20万元。
(三)二等奖: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3项以上(含3项)。奖励10万元。
(四)三等奖:主持地方标准修订;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工作;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最低为三等奖。奖励资金按下调两个等次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标准创新、标准攻关、人员培训和对标准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
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开展的标准化项目,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酒泉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酒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酒泉市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落户酒泉市的国家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及分委会、相关行业协会。
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申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奖励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要提供专利证明;
申报承担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奖励的,要提交相应各级标准化管理组织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报标准化示范(试点)奖励的,要提交项目确认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报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要提交采标证书;
3.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项目总结,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申报项目汇总表;
5.申报材料清单;
6.其他有关材料(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酒泉市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市政府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在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实施)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实施)单位属于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实施)单位提出回避申请的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酒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由市政府公布,并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撤销奖励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终身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协助他人骗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